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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论自由有边界,恶意中伤不可取!

发布日期:2026-01-31


  近日,网民宫某因与丁某在工作上产生矛盾,于是在丁某发布的网络平台作品评论区发布关于丁某的负面评论,并进行诽谤,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,造成不良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威海公安机关依法对宫某予以行政处罚,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 

法律依据:

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、纠缠、跟踪等方法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警方温馨提示:

  一次冲动的辱骂,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;一次恶意的诽谤,终将反噬自身的信誉与自由。

  网络给予了我们便捷的表达渠道,但绝非肆意发泄、伤害他人的工具。尊重他人,就是保护自己。请牢记:恶语伤人六月寒,理性发言天地宽。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秩序,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。


文章来源:本站  文章编辑:admin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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